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員在海南股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從事相關業務,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業務管理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機構在本中心開展相關業務前,應當向本中心申請,成為本中心會員。
第三條 會員及相關業務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中心相關規定,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接受本中心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會員資格申請、變更及受理
第四條 本中心實行會員制。在本中心進行業務活動的各方須為本中心會員。
第五條 本中心會員指取得會員資格的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第六條 申請成為本中心會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機構或組織;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及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財務、法律、行業分析等相關方面的專業人員;
(五)最近二十四個月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未受到監管部門或其他部門的行政處罰;
(六)認可并遵照執行本中心業務規則,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七)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在本中心開展業務,應按照本中心規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以下基本文件:
(一)申請書;
(二)自律承諾書;
(三)營業執照或其他合法執業證照;
(四)公司章程或設立協議;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會員開展推薦、保薦、經紀、交易、承銷、創新業務,除向本中心提交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文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報告(設立未滿一年的,應提交最近一次驗資報告);
(二)業務管理部門設置及人員配備方案;
(三)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制度設置及運作情況說明。
第九條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本中心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本中心告知所缺材料全部內容。申請材料補充完畢后再次提交的,受理時間自本中心收到補充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條 本中心對提交的會員申請材料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進行審查。本中心審查同意的,申請人與本中心簽訂入會協議書后,由本中心授予會員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等事項,應向本中心提交以下文件,并由本中心換發會員資格證書。
(一)申請書;
(二)名稱變更等事項的批準文件;
(三)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或其他合法執業證照;
(四)原會員資格證書;
(五)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會員申請新增業務權限或變更業務權限的,應當向本中心提交申請書及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本中心同意會員新增業務或變更業務的,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對會員核發證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會員資格證書有效期兩年。會員需要維持其會員資格的,應在資格證書失效前三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業務開展情況和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經本中心復核通過后換發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會員由于經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具備會員資格條件,但不影響其正常經營的,本中心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內會員不再從事除代理交易外其他本中心相關業務,但應繼續履行對掛牌公司的督導職責。超過寬限期仍未達標的,本中心取消其會員資格。開展經紀業務的會員在被取消會員資格前,應做好所屬投資者的安置方案。
會員在寬限期內如重新具備會員資格條件,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審查同意后可恢復開展相關業務。
第十六條 會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入會申請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二)依法被停業整頓、撤銷、解散或宣告破產;
(三)喪失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相關條件,但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情形除外;
(四)寬限期屆滿未能具備會員資格條件;
(五)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或違反本規則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六)本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因存在上述第(一)項、第(五)項所列情形而被取消會員資格的,本中心在其被取消會員資格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不再受理其入會申請。
第三章 會員業務類別
第十七條 會員可在本中心申請獲得以下一項或多項業務權限:
(一)推薦業務:是指推薦企業進入本中心展示板掛牌。
(二)保薦業務:是指保薦企業進入本中心交易版掛牌,為企業進行股改、輔導、盡職調查、報送掛牌申請文件,并負責持續督導規范運作。
(三)經紀業務:是指接受客戶委托,按照客戶要求,代理客戶在本中心二級市場進行金融資產交易代理的業務。
(四)交易業務:是指在本中心以自有資金或受托資金進行金融資產交易的業務。
(五)承銷業務:是指利用自身渠道、資源、技術、品牌,為企業在本中心一級市場上提供綜合融資方案的業務。
(六)創新業務:是指在本中心進行創新產品研究、開發的業務。
(七) 服務業務:是指為擬掛牌公司進入本中心改制掛牌、定向增資、股權質押等提供法律、審計、驗資、評估及其他專業服務,并對其出具的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會員申請從事推薦業務,應滿足會員基本條件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推薦業務項目組,配備合格專業人員;
(二)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會員申請從事保薦業務,應滿足會員基本條件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保薦業務項目組,配備合格專業人員;
(二)建立盡職調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持續督導制度及其他推薦業務管理制度;
(三)從業人員具有開展企業掛牌上市,投資咨詢或資信調查相關工作經驗;
(四)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會員申請從事經紀、交易、創新業務,應滿足會員基本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配備開展經紀、交易、創新業務必要人員;
(二)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經紀、交易、創新業務管理制度;
(三)具備必要的信息技術條件;
(四)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會員申請從事承銷業務,應滿足會員基本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和凈資產均不少于1000萬元;
(二)具有開展企業掛牌上市、債券承銷、投資咨詢或資信調查等盡職調查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備必要的專業人員和信息技術條件;
(四)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會員申請從事服務業務,應滿足會員基本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提供法律、審計、驗資、評估及其他專業服務資質及相關工作經驗;
(二)具備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會員擁有如下基本權利:
(一) 對本中心業務開展的建議權;
(二) 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得到本中心的指導;
(三) 參與本中心組織的市場宣傳介紹和開發活動;
(四) 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會員承擔如下基本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本中心各業務相關管理細則。
(二)建立健全風險控制與管理機制,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
(三)對業務中獲取的非公開信息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利用該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加強業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強化業務人員的勤勉盡責意識、合規操作意識、風險控制意識和保密意識。
(五)根據本中心要求,調查或協助調查指定事項,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報告本中心。
(六)會員應按要求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本中心舉辦的業務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五條 開展推薦、保薦業務的會員在享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權利并承擔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基本義務的同時,應勤勉盡責地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實施擬保薦掛牌有限責任公司改制設立股份公司;
(二)在開展保薦非上市公司掛牌等相關業務時進行盡職調查和內部審核,編制申請文件,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對擬保薦掛牌非上市公司的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輔導,使其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性規定和推薦會員推薦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本中心掛牌協議書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四)對具備定向增資條件的保薦掛牌公司,負責實施相關定向增資工作;
(五)指導和督促掛牌公司依照本中心信息披露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各項信息;
(六)發現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風險事件時,應及時警示掛牌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同時報告本中心;
(七)按照本中心的要求,調查或協助調查指定事項,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向本中心報告;
(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會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該非上市公司保薦、定向增資等業務:
(一)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五名股東之一;
(二)該公司持有會員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東之一;
(三)會員前十名股東中任何一名股東為該公司前三名股東之一;
(四)會員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其他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關聯關系。
第五章 會員管理
第一節 業務聯絡
第二十七條 會員應設會員代表一名,組織、協調會員與本中心的各項業務往來。會員代表由會員高級管理人員或會員指定的具有履職能力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報送本中心要求的文件;
(二)組織相關業務人員參加本中心舉辦的培訓;
(三)每日瀏覽本中心指定網站會員專區,及時接收本中心發送的業務文件,并協調落實;
(四)及時更新本中心指定信息披露平臺上的相關會員信息;
(五)督促會員及時交納各項費用;
(六)本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應及時更換會員代表,并報告本中心:
(一)會員代表不再擔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不再具有履職能力;
(二)連續三個月不能履行職責;
(三)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后果;
(四)本中心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會員代表的其他情形。
會員對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會員代表未及時更換的,本中心可以要求更換。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空缺期間,會員法定代表人應履行會員代表職責。
第二節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會員應盡可能確保向本中心報送的信息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會員應向本中心履行以下定期報告義務:
(一)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本年度從事本中心相關業務情況的報告;
(二)會員發生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事項時,應當立即向本中心報告,并持續報告進展情況;
(三)本中心規定的其他定期報告義務。
第三節 自律監管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會員業務活動中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持續督導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會員應當積極配合本中心監管,按照本中心要求及時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提供虛假、誤導性或者不完整的資料。
第三十五條 本中心對會員及相關從業人員執業情況進行持續記錄,并可將違反法律法規及本中心相關規定的記錄信息予以公開。
第四節 收費
第三十六條 會員應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按時交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會員欠繳本中心相關費用的,本中心可視情況暫停受理或辦理其相關業務。
第六章 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會員違法違規或違反本中心有關規則,本中心責令其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其以下處理,并記入會員誠信檔案:
(一)談話提醒;
(二)警告;
(三)通報批評;
(四)譴責;
(五)暫停受理其報送的申請文件或出具的相關報告;
(六)取消會員資格。
第三十九條 會員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中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該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四十條 會員申請終止會員資格或被本中心取消會員資格,已繳納的費用不予返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南股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